當前,我國電能量市場建設已取得重大進展。然而,省間與省內市場、中長期與現貨、現貨與輔助服務等多層次市場的不同交易品種間存在復雜的銜接關系,某一個市場的滯后可能對整體市場交易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因此亟需規范和引導解決如何科學確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規范和明晰各類輔助服務品種的定義,厘清和明確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統籌創新建立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激勵相容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及開發關鍵技術等一系列問題,《規則》應時而生。
我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是電力市場化最為活躍的領域,其建設經歷了十分獨特的發展歷程,并積攢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現貨市場尚未投入運行的條件下,原國家電監會于2006年頒發了《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與《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以市場運作的模式規范了并網運行管理行為,統一了運行考核原則,實現了輔助服務成本在發電企業間交叉補償;隨著靈活性資源稀缺程度的加劇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推進,為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提高獎罰力度,以更高的補償力度激勵發電企業等調節資源參與電力輔助服務,2014年我國首個電力調峰服務市場正式啟動,開創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先于現貨市場建成的先河,標志著我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試點的探索就此拉開帷幕。2021年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并部分引入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機制。202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價格機制的通知》,進一步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截至目前共有16個省建立調峰市場,15個省建立調頻市場,2個省建立爬坡市場,6個區域建立調頻、備用、調峰等市場,通過競爭有效提升系統調節能力,在維持系統穩定、保障電力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有關各方廣泛達成了從國家層面統一規范、統籌推進的共識。
先期的探索實踐,既表明了我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也暴露諸如現貨與輔助服務市場配套、多層級電網間輔助服務市場協同、計劃與市場雙軌條件下公平負擔等關鍵問題,客觀上成為回答《規則》需要規范什么和如何規范問題的堅實基礎。正是基于多年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才使《規則》得以實現電力輔助服務從計劃到市場、從發電側到多元主體的華麗轉變。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然而,在既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凡涉及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均僅針對其中的某些問題或問題的某些方面,《規則》是第一份關于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整體性和系統性規范文件。
《規則》的系統性一是體現在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全方位的規范。《規則》分章節對市場成員、市場設立、市場品種、交易組織、費用傳導、市場銜接、計量結算、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監督管理等要素逐一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而且其中的每一方面、每項規定都是嚴謹閉合的,必須整體理解,譬如《規則》第七條界定了提供輔助服務的經營主體,明確了新型主體的市場地位,拓展了經營主體的范圍,以此鼓勵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車網互動運營企業等新型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進一步提升系統調節能力,應對新能源高比例接入下系統出力大幅波動、頻率越限等風險,同時又約束性要求各經營主體所擁有的可調節資源必須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能力。
二是體現在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設立和交易全流程的統一。市場設立的全流程,包括了建設需求分析報告的產生和論證、實施方案的編制和批準、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審議、市場投運的制度和技術保障,每一項規定都提出了具體的內容要求和指定責任主體。《規則》的規定從系統著眼、從局部著手,例如《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設立新品種時,市場運營機構應當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正式運行”,此規定正是從子市場的建設著手,可理解為凡新子市場的設立,均需通過規定的3個階段;市場交易的全流程,涵蓋了輔助服務各品種子市場的市場準入、需求確定、交易申報、出清定價機制、調用及恢復、計量與結算、市場終止等市場運營環節。市場交易全流程統一性的規定在《規則》中,既集中又分散,既原則又具體,同時還詳略有別,集中主要體現在第五章交易組織、第六章費用傳導和第八章計量結算,分散的相關規定分布在《規則》的其他章節,系統性學習需自行梳理。
三是體現在對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內外部關系的總體協調,包括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內部各子市場間的耦合、不同層級電網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間的協同、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與電能量等關聯市場的銜接乃至于不同成分的電能量對應的輔助服務成本和費用的處置。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之所以特殊,首先在于其各子市場間的復雜關聯關系,各品種資源同源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品意義,《規則》對各市場品種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提出了“科學確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需求,合理設置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的原則性要求,并責成電力調度機構“統一采購各類電力輔助服務”,以期實現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內部各子市場間的的耦合;其次在于從運行的角度,不同的交易品種具有不同的地域性要求,不同層級電網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間不協同,不僅導致系統靈活性調節資源的錯配,嚴重的還將造成電力系統運行的不靈活和不安全。為確保省和區域市場的協同配合,《規則》第四十五條做出明確規定,并在第四十二條規定了跨省跨區輔助服務交易原則。
在電力市場中,電力輔助服務產品與電能量實為互補品,關系密不可分,實踐中,在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中通常都會同步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要求,兩個市場的技術支持系統也都是作為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子模塊存在的,故此,《規則》第四十三條作出了“整體”性要求,在市場出清方面第四十四條則給出了獨立出清和聯合出清兩種選擇,并鼓勵開展聯合出清,對兩個市場獨立出清的先后順序問題,留待實施細則解決,通常,輔助服務市場亦或現貨市場優先出清,關鍵取決于系統的靈活性調節資源的稀缺程度。
《規則》將電力輔助服務定義為“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可調節資源提供的調峰、調頻、備用、爬坡等服務”,核心詞就是為維持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提供的服務,因此,《規則》通篇體現了“安全至上”的精神。
《規則》在總則第二條開宗明義規定“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基礎”,第四條“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經濟、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原則”,均將安全放在首位。
《規則》通過第二章市場成員的各項規定,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市場成員。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是并網各方的共同義務,任何一方的安全不當行為都將構成對電網進而對包括行為人自身在內的并網各方利益的侵害。
《規則》明確要求經營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按照調度指令“履行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結果”,以此共同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電能質量,該規定賦予經營主體應有的參與輔助服務的權利義務,附帶隱含著安全責任。
《規則》第十二條明確電力調度機構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中的主要安全責任,直接的責任包括“負責提出滿足系統安全運行要求的電力輔助服務需求”,“負責提出安全約束、開展安全校核等業務”;《規則》第六十條又進一步規定:“市場風險發生時,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關預案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市場進行應急處置”,上述內容均為原則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實施過程中必須得到具體落實的規定。
我國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電網調度管理體制,在《規則》適用范圍內,涉及國家、區域、省三級調度,各層級調度之間按規定有著明確的管轄范圍和安全責任劃分,因此,電力輔助服務作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其調度管理權與系統運行的安全責任存在嚴格的對應關系。
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設立,不僅僅是輔助服務調用方式的根本性改變,同時也可能導致輔助服務調度管理內容的重大調整,如何確保調度管理權和安全責任的一致性,《規則》為此作出了可行的安排,第十九條規定“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電能量市場建設情況等,提出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需求,擬定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品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系統實際需要,制定相關技術規范”,最終通過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和調度管理規程等規范性文件達到責權對等。
《規則》還通過建立健全輔助服務市場風險防控機制和市場終止機制,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市場平穩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經營主體合法權益。